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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2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指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企业级重大危险源)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危险源(以下简称国家级重大危险源)两类。

企业级重大危险源是指:企业存在的危险源中危险性较高或事故发生较频繁、需重点加强监管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国家级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辨识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三、范围

适用于厂内可能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四、职责

1、安环科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厂内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存在国家级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2、安环科应对厂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分级评估,确定厂内存在的厂级重大危险源,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厂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3、对国家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4、厂内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5、厂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6、厂内各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厂内各部门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项目部和人员。  

8、厂内各部门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9、厂内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10、厂内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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