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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9、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环科共同制定,动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
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有毒等物料的管口道、容器、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2、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动火。
13、动火作业完毕监护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30分钟后方可离开。
14、《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所需动火部门根据《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空项,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动火现场的危险性,必须认真、仔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也可和安环科共同商定。
(2)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设备内等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由安环科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在《动火证》上并签字。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3)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环科在审批前必须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然后进行审批,如发现措施不到位,不得审批。
(4)动火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监火,监火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知所需动火部位存在的危险性,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让动火人停止动火,并及时报告动火负责人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处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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