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火灾发生,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三、职责
1、特级动火证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2、安环科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一级动火证。负责作业证的登记建档。
3、二级动火证由专职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车间负责人审批。
4、各部门车间负责动火作业中的警戒、消防防火监督检查管理。
5、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
四、内容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厂内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
(3)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环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安环科须参与安全措施的落实。
3、“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专职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由安环科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
5、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环科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
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