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设施拆除、报废工作的管理,保证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厂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各部门所有需要拆除、报废的设备设施。
三、职责
1、生产科负责组织拆除、报废设备设施工作的实施,安环科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各实施部门负责协助或实施拆除、报废设备设施的工作。
四、内容
1、生产设备由于结构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或改装;由于设备结构改造和改型,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设备;在厂内已不适应生产能力的、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设备、容器;长期搁置、闲置的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容器;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容器,可作为拆除和报废设备。
2、设备的拆除、报废需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厂内相关管理制度,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拆除、报废。
3、设备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工作内容
(1)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前,由安环科组织生产设施所在部门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厂内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部门指定安全管理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坚守岗位。
(3)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
(4)拆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票证。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5)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6)生产设施的拆除须有专人负责,重大项目必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对拆除和报废的设施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由生产科和安环科共同验收合格后认可,并填制验收合格记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8)拆除过程中如涉及排放或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0)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11)生产设施拆除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