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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应急管理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1-08 | 21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解读】

本条是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收的衔接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

本条是对办法规定范围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指导性规定。

办法主要针对危险性系数高、安全基础薄弱的行业企业,强制性提取必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范安全风险。对于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不强制要求采用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使用管理模式,据实列支即可。

考虑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较高,办法规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营领域涉及办法规定范围时,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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