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运动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第六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问责机制,对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或仲裁协议等申请救济。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公正解决纠纷,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公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