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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1-08 | 3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所辖区域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经过评估应当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服务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年龄、健康、资质等要求和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运动风险的基本常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参赛指引还应当包括参赛运动员专项能力和身体素质要求,如训练年限、技术等级、比赛场次数量和体能测试指标等。

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组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六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四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四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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