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
票证填写注意事项
一、关于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填写和审批注意事项
1.作业申请单位是指危化品企业中需要动火的属地单位或部门,不应是承包商或其他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
2.当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可能影响到相邻单位时,应在动火安全作业票设置会签单位栏,并由受影响的相邻单位会签。若对相邻单位无影响,则不需要填写。
3.动火人是指负责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涉及电焊、热切割等特种作业时,应填写动火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号。不涉及特种作业时,则不填写特种作业证号。
4.监护人是指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安排且经过危化品企业内部监护人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监护资格证)的人员。如要求动火实施单位增派监护人,该监护人应经危化品企业监护人培训合格。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时,应填写其安全培训合格证(监护资格证)证号。
5.填写气体分析结果时,应同时填写气体采样部位。若在管道、设备、塔器等设备本体上动火,应填写动火点10m范围内环境气体分析结果及动火设备、管道、塔器内可燃气体分析结果。若在设备及管道外部环境动火,应填写动火点10m范围内可燃气体分析结果。若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并在气体采样部位注明。如果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距离动火点超过10m,则应将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视为另外一个动火点,需要对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并记录动火点及电焊机等非防爆电气设备周边的可燃气体分析结果。涉及在氧气设备及富氧环境动火作业时,应填写氧气检测分析结果。
6.代表性气体是指动火作业部位或动火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具体名称,如丙烷、甲醇、氯气等。若动火点不涉及可燃、有毒气体,代表性气体填写为不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涉及在氧气设备及富氧环境动火作业时,代表性气体填写氧气。
7.应逐条确认安全措施,在是否涉及栏中填写是或否。安全措施中带括号的应填写具体数量,不涉及的填写0。需要补充的其他安全措施,由编制人填写并签名,并由确认人确认后签名。
8.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措施的确认人,由基层单位的作业监护人、班组长及以上人员担任和实施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担任,并分别明确申请单位确认的措施和实施单位确认的措施,不能由同一个人对所有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名。
9.安全交底人是指动火申请单位的动火作业所在基层单位的现场负责人。
10.接受交底人是指参与实施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动火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辅助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