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