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