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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 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30 | 5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6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评估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该类矿山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要对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于2023年6月底前将总结评估报告(含附件2、附件3)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选择整治难度大、问题多的地区和矿山组织开展评估督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特征,正确认识无论以什么名义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都存在尾矿泄漏的风险、堆存废石都存在坍塌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尾矿库、排土场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要针对辖区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细、做实、做深。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现场检查执法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检查发现未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但不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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