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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 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30 | 4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

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矿安〔202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监察、属地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摸清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风险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整治范围

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重点是露天转井工开采的煤矿,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石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

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5.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煤(岩)柱、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7.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8.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

9.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

10.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

11.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13.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14.未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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