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
1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18.煤矿未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或者排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19.煤矿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或者未按要求超前采取区域治理措施;
20.煤矿施工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报和全面摸底复查阶段(2023年1月至3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于2023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建,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进行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台账,并将非煤矿山相关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根据摸底情况,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组织专家,对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安全措施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的,要坚决依法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于2023年3月底前将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情况(含附件1)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集中整改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5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针对自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整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被撤销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批同意。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逐矿进行督导检查,并认真填写附件2、附件3。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充分发挥“督政”作用,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对整治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部门和企业,要进行约谈通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和明查暗访,推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