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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30 | 14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矿安〔2023〕7号 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3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事故按照等级实行分级调查。

重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牵头组织调查。

重大、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非煤矿山事故。

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办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重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织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介入。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织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级监察机关介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参加事故调查。

较大及以下等级非煤矿山事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织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监察机关介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派人参与并指导监督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重大事故应当聘请事故发生省(区、市)以外人员担任专家组组长,事故发生省(区、市)以外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过程、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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