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两则典型的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及设备、设施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9年7月,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巩义市宇泉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破碎车间破碎机地坑处设置防护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提升机处地坑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2、破碎机车间控制室未配备应急照明灯;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球磨机工段电机、破碎车间料仓配电柜、锅炉车间等)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2019年7月31日,巩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5年9月24日,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杭州佐帕斯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氧气、氩气、乙炔储存场所,三氯乙烯清洗房,环氧树脂暂存区,硝酸钾暂存区,高温压铸化铝炉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以及液氮、液氩储罐等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人员当即对以上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2015年10月23日,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