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8号
2025-05-20
[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第3号
[交通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17号令)2023年修正
[交通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
[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版
[文件公开]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市安委发〔2
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