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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主要负责人开始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8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等安全生产责任。而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侧重于生产、招投标业务,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安全生产责任。

该单位已构成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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