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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精河县应急管理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1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名称】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五师分公司托托服务区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案例编号】(精)应急立〔2022〕3号

【案情介绍】2022年2月9日,精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五师分公司托托服务区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5项问题隐患: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2022年1月22日培训签到受训人6人签名为代签)

2、2号柴油加油机旁的灭火器箱内只有一具灭火器(未按规定配备)

3、3号柴油加油机旁的灭火器箱内一具灭火器失压

4、2号柴油加油机的紧急切断阀管有油污

5、罐区入口人体静电释放器无静电释放提示

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隐患部位进行拍照取证,下达了《责令整改限期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于2022年2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第1项隐患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第2至5项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五师分公司托托服务区加油站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编号】精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应急罚〔2022〕1号。

【案件点评】

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教育培训,可以使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也是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整改过程,整改方案措施,隐患的复查等一系列环节和要求都需要制度加以要求和防范。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长周期安全运行。

审核人:署合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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