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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4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9个部分。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4个部分。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注意事项4个部分。

除上述三个主体组成部分外,应急预案需要有充足的附件支持,主要包括: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规范化格式文本,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相关应急预案名录,有关协议或备忘录(包括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等)

2.2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金属冶炼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县()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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