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管理。
三、职责
1、安环科负责厂内交通安全全面管理,负责安排入厂司机取证工作。
2、各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发现无证驾驶司机应及时阻止并上报安环科。
四、内容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不得无证驾驶。
2、各级领导和厂内员工,本厂内或外单位入场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易燃易爆区域。
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间内不大于3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6、严禁在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注意观察。
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他车辆抢道。
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检查。
10、不准在道路上修车,道路上不准放物体,随时保持畅通。
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运。
12、车辆装载运输
(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13、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禁空挡溜车;
(5)禁设备带病运行;
(6)禁人货混载行车;
(7)禁超标装载行车;
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前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