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避免因废钢铁的使用造成放射及其他污染,避免引起炉内爆炸和沸腾现象,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入炉废钢铁满足安全质量要求,制定如下废钢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废钢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三、职责
1、生产科负责废钢铁采购的登记检查。
2、生产科熔炼班组负责废钢铁分拣的安全管理。
3、安环科负责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四、内容
(一)废钢铁采购:
1、采购部所采购的废钢铁应满足GB4223《废钢铁》要求,每批进行抽检,并进行分类存放;
2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3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4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不得采购废旧武器,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6、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各利,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清除易燃晶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7、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l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10、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11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a、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b、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c、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d、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e、感光材料废物;f、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g、石棉废物;h、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12、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每批来料必须进行辐射检测(人工筛选大料钢材除外),并有检测记录留存,辐射剂量超过以下要求,不得使用,并立即上报主管公安、环保部门:a、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b、废钢铁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4 Bq/cm2;c、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l6487.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