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外来部门及人员到本厂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外来部门及人员的安全作业制度化管理。
三、职责
1、安环科是相关方管理的主管部门。
2、综合办公室负责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审核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厂级教育。
3、相关方涉及部门负责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4、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相关的管理。
四、内容
1、相关方管理的范围
(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2)外来施工部门进入厂内部施工。
(3)聘用短期合同工、临时工。
(4)实习、代培、临时进场作业。
(5)进场送货、取货的物流厂内。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名录和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档案,不得将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和档案内。
2、外来施工部门安全管理
(1)对外来施工部门资质审查: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安全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2)外来施工部门进入厂内施工区,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安全防范措施、设备管理、安全教育、防火管理、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4)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部门(外来维修人员),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5)相关方部门(外来维修部门)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厂内相关人员的安排管理。
(6)相关部门人员进入厂内生产危险作业区域内的,厂内安全人员应将区域内的危害因素,注意安全事项、防范的措施等内容如实告知相关方人员,防止事故发生。
(7)承包工程发生变化重新签订安全协议。
3、生产区域内,临时作业等安全管理
(1)对生产区域内临时作业、实习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以安全教育、张贴外来人员需知等形式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2)进入生产现场,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对生产区禁烟、车辆限行等要有明显标志。
4、其他事项
(1)施工部门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安环科,由我厂内水、电工安排供给;拆除水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安环科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2)外来施工部门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厂内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厂内施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