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鼓励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举报途径,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从业人员、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4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19〕13号)同时废止。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部法制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