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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24〕7号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5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规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4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19〕13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禁限运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查控工作。

(二)设立禁限运物品查控岗位。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物品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物品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查控效率和质量。

(四)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禁限运物品查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禁限运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及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见附件2)。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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