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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第32号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5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

(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八)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九)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六)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办理备案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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