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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第32号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5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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