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3.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规定》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予以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