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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解读
来源:应急管理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2-29 | 2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自2007年公布实施以来,在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罚款处罚力度。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此,有必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工作需要。

二、修改过程

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在前往部分省份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及部分中央企业、行业协会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章名称和适用主体。

结合2015年修改以来的实施情况,删去规章名称中的“试行”,本次修改后的规章名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履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职责;20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据此《规定》适用主体明确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二)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是应急管理系统关于事故罚款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罚款有关规定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修改出台《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规范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更好维护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事故罚款处罚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方面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同情形所对应的罚款幅度,根据事故等级和后果等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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