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