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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284号---2021年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20 | 1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2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利用气瓶倒装燃气;

  (三)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

  (四)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五)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六)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加热。

  第十六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九)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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