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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3 | 1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整治电子礼炮车辆违法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和新型电子(音乐)礼炮禁放管理,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切实营造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2月5日(元宵节),集中在秋冬季期间,严厉打击全市范围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及电子礼炮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22年11月22日至26日)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涉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氛围,让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涉烟花爆竹各类违法行为。

2.公布举报电话及有奖举报办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及燃放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二)攻坚治理阶段(2022年11月27日至2023年2月5日)

1.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拉网式排查。要紧盯县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以及废弃房屋、出租房屋、闲置厂房、偏僻住户等重点场所,尤其要将曾经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经营户列为排查重点,在元旦、春节等烟花爆竹购销旺季,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

2.对排查发现的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烟花爆竹产品、半成品,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产品销售以及货物运输的经济链条。

3.严肃查处电子礼炮车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电子礼炮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逾期未检验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协调调度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事宜。

(二)强化督查巡查。组成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组(见附件),对各县(市、区)、乡镇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和泽州县大阳镇、高平市马村镇、原村乡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巡查,巡查检查情况纳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考核。

(三)强化有奖举报。对主动投案或上交留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细化“快奖重奖、严格保密”的环境有奖举报机制,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优化、简化线索核实、奖励流程,分类加大现金奖励额度。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现金奖励2万元;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现金奖励2000元。

(四)强化调度管理。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上月排查治理情况报办公室。各县(市、区)收缴的烟花爆竹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进行集中贮存并报办公室备案,由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大气扩散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集中转运、销毁。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职责不落实、失职渎职或充当非法生产经营保护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或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电话举报方式:0356-3912369

微信举报方式:1883569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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