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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最高可罚十万!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343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结合赣州经开区企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多起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以辖区典型案例警醒辖区企业,推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走深走实,现将近期几起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案例予以通报。

一、某气体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气瓶运输车辆在卸气瓶过程中,未设置气瓶防震圈和防护垫,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经查明,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某建筑劳务公司氧气、乙炔气瓶存放不规范案
    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氧气、乙炔等气瓶存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明,该建筑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某工程公司违章切割案

    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员工存在站在升降叉车上进行切割作业的严重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经查明,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提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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