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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石狮一染整企业被石狮市应急局依法查处
来源:石狮市应急管理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20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8日,石狮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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