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擅自操作;
2、上岗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章办事,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锅炉运行时,如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限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限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8)锅炉本体故障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4、锅炉检修时,如在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工作,使用的照明电压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照明电压不高于36V。锅炉外面应有人进行监护;
5、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为延长锅炉使用寿命,操作人员应按GB1576—85《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标准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6、操作人员应定期对锅炉进行排污,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并严格监视水位;
7、每月必须对超压报警、高低水位报警、超压联锁保护、低水平联锁保护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