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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79号(2016年4月1日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7 | 3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 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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