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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79号(2016年4月1日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7 | 407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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