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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5 | 4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每年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13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我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我委每年对全国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于202511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我委将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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