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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5 | 4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1202512月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其中,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

2.制定治理方案。

考虑到区域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本次专项治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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