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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来源:应急管理部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7 | 15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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