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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5年 第34号)
来源:环境保护部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1-12-20 | 6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5年 第34号)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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