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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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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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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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还应检查生产、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的配置情况。抽查放射工作人员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时,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的情况。查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核实个人剂量监测周期和异常数据处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按照上述监督执法内容和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章 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对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重大职业卫生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监督执法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大职业卫生违法案件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产生社会重大影响的职业卫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2个以上地区或者案情复杂需要上级协调、督办的;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