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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1-11-15 | 4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执法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培训工作。
  (三)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四)开展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五)查处职业卫生违法案件。
  (六)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
  (七)对下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第九条 实施职业卫生现场监督执法前,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明确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方法和要求,并准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档案。

第三章  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

  第十一条 监督执法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情况。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情况。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情况。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七)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九)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及处置情况。
  (十)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外包)情况。
  (十一)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情况。
  (十二)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执法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检查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查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等资料。
  (三)查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检查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检查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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