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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1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目的

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三、总则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四、职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2、安环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五、女员工特殊保护

1、各部门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性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3、根本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的工作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六、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2、各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七、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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