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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5 | 1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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