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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承包商严格实施“五双管、五到位”及加强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实施意见》
来源:湖口县应急管理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31 | 5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承包商严格实施“五双管、五到位”管理。五双管主要内容:1.制度程序双制定。2.资格审查双把关。3.安全培训双考核。4.作业现场双管控。5.隐患排查双开展。五到位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到位。2.施工方案作业规程编制到位。3.风险分析技术措施交底到位。4.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审批到位。5.处置方案设备器材准备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规范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现将《关于明确企业承包商严格实施“五双管、五到位”及加强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湖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6日


关于明确企业承包商严格实施“五双管、

五到位”管理暨全面加强检维修作业

和特殊作业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抓好防范承包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因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全县需进一步加强对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实行严格监管,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承包商严格实施“五双管、五到位”管理

(一)五双管主要内容

1.制度程序双制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管理的主管部门及职责,以及承包商管控程序、选择、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入厂(场)管理、开工准备、作业安全、考核、评估、续用、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等,全程监管承包商在企业的活动,对承包商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商建立健全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实施作业程序、安全许可、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管承包商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资格审查双把关

企业应当制定承包商准入条件,严格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 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项目施工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安全业绩情况;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情况等。

承包商应确保单位资质真实有效,要对自身的员工个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要依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建立相关人员台账,严禁持假证、过期证或无证者进入企业厂区作业。

3.安全培训双考核

企业安全培训。企业规范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及作业现场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建立安全培训台账。入厂安全教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区域情况;作业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现场的安全和应急处置要求;作业许可管理要求;承包商典型事故案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门禁和保卫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作业现场安全培训,应当结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进行。培训教育措施包括:作业现场区域安全风险情况施工作业前专项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等。企业落实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一定要注重培训实效,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作业区域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内容要适合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要求。要加强安全教育监督与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承包商自主安全培训。承包商应在入厂(场)前对其所有从业人员开展自主安全培训,并向企业提供入厂(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书面材料;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晨会”制度,并与企业一起把安全技术措施交好底。承包商存在人员变更、作业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方案变更、作业环境变化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报企业备案。

  4.作业现场双管控

企业应当安排监护人对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进行全程监护;对其他作业,根据作业危险程度进行全程监护或者重要时段、关键环节监护。企业在作业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人员和车辆进出现场必须持有效证件;无法做到封闭化管理的,应设置警示带,划定警戒区,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要求承包商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作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区域和场所,不得擅动与作业活动无关的设备设施。推广应用人员智能定位、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智能化管控技术,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管控。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在隐患整改到位前不得施工。企业发现承包商作业人员不满足安全要求时,应立即中止作业,采取更换人员或再培训等措施。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承包商作业活动内容、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应履行企业变更管理程序,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方案,经企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商应服从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自身从业人员的管控,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协调相关工作,安排监护人与企业监护人共同监护。明确现场负责人,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导施工,督促施工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器具,遵守操作规程,并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作业过程中,承包商要结合各个环节的风险和危害识别情况,并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隐患排查双开展

施工作业前,企业应核查承包商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等是否与审查通过的人员相一致。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企业要将外包作业现场列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对象,负责人要亲自带队进行安全检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督促承包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外包施工项目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要在作业现场认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爆破物、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储存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设置到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穿戴、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三违”行为发生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企业协商解决,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二)五到位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到位

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告知、双方的工作范围、安全责任划分、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措施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安全生产检查终止施工特殊条款、考核规定等。

同一作业区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作业活动的,企业应负责组织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各承包商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协调相关工作。

2.施工方案作业规程编制到位

承包商应编制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明确具体作业组织、方案、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企业应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承包商制定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企业无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的,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3.风险分析技术措施交底到位

  企业应当组织承包商,根据作业活动情况选择适用的辨识分析方法,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认真开展作业前的危害分析。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 )进行辨识。作业活动的风险分析内容包括作业所涉及的危险物质及能量、作业环境、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等方面。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承包商作业,大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高处、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容易引发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必须全面准确辨识分析,不得遗漏、误判和有偏差。

企业应对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内容至少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人身、环境安全的异常工况等场景时,及时终止作业、撤离人员的要求;作业票证管理、临时用电、厂内机动车管理等特殊要求;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装置退料、吹扫、能量隔离措施等;组织作业人员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审批到位

企业要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尤其是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和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凡在涉及使用、储存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区域场所内的动火等特殊作业,要组织专题研究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全部升级管理。作业前,要根据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施设备和物料介质特点,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在极端高温、雷雨、冰雪天气条件下,原则上不安排动火、吊装等特殊作业。

承包商应严格执行企业作业许可管理,涉及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应满足《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有关规定,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未经企业审批严禁特殊作业。特殊作业期间视频监控应实现全过程覆盖。

5.处置方案设备器材准备到位

企业要与承包商共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应急处理,尽快控制事态,保证人身安全,减少损失,恢复正常施工秩序。要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区域,不得随意变更作业地点或进入危险场所休息。作业现场要配齐配足应急救援器材和相关设备工具,确保通信和照明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满足安全要求,确保配备的设备、仪器和工具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全面加强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安全监管

企业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均属于高危作业,需强化安全风险辨识,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要实行全过程监管,要认真落实好以下安全措施。

(一)检维修开始前的安全管理

1.科学制定安全的停车方案。企业负责技术、设备及安全管理的部门要事先研究拟检维修装置的工艺、设备的实际情况,根据工艺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安全的停车方案,明确检修前停车的安全技术处理措施,停车方案一经确定,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停车时间、步骤、工艺变化幅度,以及确认的停车操作顺序,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停车

2.科学制定安全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就是对检维修和特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推演,必须考虑周到、细致。方案制订要辨识每一个检修环节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技术人员、设备仪表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会商确认。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前需办理审批手续。检维修和特殊作业负责人是该检维修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是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责任人。

3.严格落实承包商安全准入制度。一是发包单位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作业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发包单位要依法对外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检维修期间的安全管理

1.隔绝隔离措施检维修作业区域现场施工应采取措施实施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待检维修设备前后工艺设备管道采取盲板等方式的隔绝隔离措施。同时,还要做好待检维修反应设备与周边设备、设施、可燃物的隔绝隔离。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必须对该设备停运,在对单体设备停运时要保障所有介质不能发生泄漏,确保完全切断该设备内的介质来源。检维修期间为了防止能量意外释放和误操作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检维修活动时,应当对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误操作进行上锁并悬挂警示牌。

2.行为规范措施检维修现场、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护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监护。所有进入检维修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3.培训交底措施。检维修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了解现场情况,清楚检维修作业活动存在潜在的风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要在现场进行安全交底,要求在检维修动火和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应对检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和管线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应进行置换,对设备和管道内没有排净的易燃、有毒液体,一般采用以蒸汽或惰性气体进行吹扫的方法清除。经安全确认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

4.检测监护措施检维修涉及的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应进行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作业。在对检修设备进行介质隔断、置换、降温、降压等工序后,要进行严格的确认、检测。检测的仪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定期校准。检测结果必须经现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第三方监理人员的确认,并保证在安全值范围内。对在设备内部和有限空间内部进行施工,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5.其他管理措施一是安全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救护人员及装备、器材必须到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二是杜绝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作业,要减少立体交叉作业控制节假日夜间作业。三是在检维修作业现场确保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四是在检维修作业中,如涉及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严格执行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程和制度作业票进行严格审批

(三)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1.承包商在检维修结束时,严格按照“三清”要求,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特别是对工艺设备、管道内部的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仔细的检查和清理,防止工具、异物等遗留在内部。必要时,可以通过探伤、X光等有效装备进行技术检查,确保检维修施工对周边设备设施和管路无伤害,做到无遗留。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列队清点,确保离场时不漏一人。

2.企业要对承包商的检维修结束后的现场进行安全复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现场要仔细检查,确保线路和工器具等整理收拾干净、现场无遗留火种,并在作业票上验收签字确认

3.开车前,要对经过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的设备、设施和管线等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车。

三、相关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承包商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全面履行对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资质把关责任必须严格,日常管理责任必须落实,现场监督责任必须到位,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确保承包商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承包商违法违规,发包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严格落实报告报备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工程建设施工和特种设备安装等高危重点行业领域的,外包作业、重大检维修作业需严格落实报告报备制度分别报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外包作业应在开工前,将外包作业基本情况和外包单位的具体情况(单位名称、企业资质、施工人数,施工人员的资质等)以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上报报备。重大检维修作业各相关企业需在作业前将检维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及检维修方案等上报报备。

3.强化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一旦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照相关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因事故迟报、漏报、瞒报及救援处置不力造成后果,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强化安全检查和执纪问责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将企业检维修作业、特殊作业和外包工程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在特殊时段、重点敏感时期和特定季节要将涉及重大检维修作业、特殊作业和外包工程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因不落实规定或隐患整改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一律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一律予以上限处罚,涉及承包商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清退出县内外包施工队伍,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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