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不予许可决定书
6.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7.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8.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9.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10.雷电防护装置不予验收决定书
(以上附表略,详情请登录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