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