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健
   
名称描述内容
联系电话:0356-8980908
首页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5 | 3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用培训档案资料查阅培训人员问询相结合方式检查培训效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对于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其组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课时、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考核结果等,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1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解读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