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用培训档案资料查阅与培训人员问询相结合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对于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其组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课时、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考核结果等,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