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下同)应当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等标准和要求,以及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依规建设和生产。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严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规范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应当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
2.通风系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AQ2013)等标准,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每年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
3.提升运输系统。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在用的插爪式斜井人车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毕。
4.防排水系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存在历史开采形成老采空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要求。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