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做引领的协同发展标准体系,确保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五)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
健全工作程序,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全流程管理。夯实标准前期研究基础,重大标准立项需有基础研究数据支持,优先安排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严格标准立项,保障年度计划与长期规划和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择优遴选标准承担单位。加大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标准项目督办,合理控制标准制定周期,较“十三五”时期平均缩短6个月。增强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加强标准审查,确保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标准复审要求,及时修订或废止陈旧老化标准,增强标准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确保卫生健康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不少于50项重要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建立相关数据库,为标准复审、修订提供重要依据。将标准立项到实施的全部数据纳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标准全周期信息化管理。
(六)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
修订相关制度,明确地方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重点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地方的实施。鼓励地方成立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贯彻,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征集、信息反馈、实施评估等工作。“十四五”期间在全国各省级建立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机制和专家队伍。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联合制定、共同发布具有区域特色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促进本区域卫生健康工作标准化、均质化。将全国适用、具有推广价值的地方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七)鼓励发展团体标准。
鼓励卫生健康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满足实践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通过制定团体标准,发挥引领创新和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带动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多家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减少团体标准间交叉重复。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团体标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社会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引导和监督,对社会举报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团体标准及时受理、评估和指正。组织对卫生健康领域团体标准开展评价,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遴选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进行重点推介。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支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指导监管、评审评价、招标采购等工作中引用合适的团体标准。